2023 年 4 月 25 日,歐盟理事會通過「減碳 55」一籃子立法計畫(Fit for 55)的數項關鍵立法,其中包括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最新法案及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 ETS)改革。2023年5月10日,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共同簽署 CBAM 法案,法案最終文本已在5月16日發布於歐盟公報 1,並於2023年5月17日生效。
根據公布的CBAM法案(第956/2023號條例),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引入CBAM的過渡期,2026年1月起將全面實施CBAM。過渡期間,CBAM涵蓋產品的進口商需要按季度向歐盟執委會報告包括相關產品碳排放量在內的資訊。過渡期後,進口商必須購買CBAM憑證,歐盟海關將僅允許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進口的產品入境。
CBAM提案的通過,意味著氣候監管將首次正式納入全球貿易規則,形成綠色貿易壁壘。我們強烈建議企業瞭解CBAM要求並評估其對自身營運的潛在影響。出口歐盟的企業和廠商還需完善碳管理、推動減碳化生產,為2023年10月即將開始的CBAM報告義務做好準備。
一、CBAM 是什麼?
CBAM是歐盟實現2050「碳中和」目標的一項重要氣候措施。CBAM與EU ETS有同樣的目標和涵蓋範圍,兩者均透過特定的配額或憑證,對特定產業及產品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定價。其中,EU ETS適用於歐盟境內的設施(installation)和特定生產活動,而CBAM則適用於進口歐盟的特定產品。
CBAM旨在解決碳洩漏風險,透過確保進口產品和歐盟境內生產產品的碳價格相當,平衡歐盟境內與歐盟境外生產的碳成本,保護歐盟製造商的減排努力,免受排放監管不嚴或缺乏國家/地區規範相關作業造成損害,因此,CBAM也被俗稱為「碳關稅」。
- 涵蓋產品範圍
CBAM適用於從第三國生產並進口至歐盟關境的產品(含進料加工)。現階段主要涵蓋的行業為:鋼鐵、水泥、鋁、化肥、電、氫氣。涵蓋的產品主要有:
- 煅燒高嶺土和其他高嶺土類
- 水泥、鋁酸鹽水泥、水泥熟料等
- 肥料(例如氨、硝酸、硝磺酸)
- 熔鐵礦石和礦砂
- 廣泛涵蓋的鐵和鋼產品(除了某些鐵合金、廢料等)
- 鐵和鋼產品包括下游產品,例如螺釘、螺栓、螺母、教練螺絲、螺栓鉤、鉚釘、鈎環、鉤環、墊片(包括彈簧墊片)和類似品
- 鋁結構和結構部件
- 某些鋁儲槽、儲罐、槽、容器
- 鋁制的擺篷線、電纜、編織帶等非電絕緣品
- 其他鋁製品
- 氫氣
- 電能
與此前早期的CBAM提案相比,CBAM產品清單中除了原物料及半成品外,還增加了一些相關的下游產品,涵蓋範圍有所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歐盟方面已明確將繼續擴大CBAM的涵蓋範圍,計畫在2030年之前涵蓋受EU ETS約束的所有產品類別(即,未來將涵蓋聚合物、化學品、紙張及紙漿、礦物油產品等)。
- 過渡期申報要求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歐盟進口商或者作為非歐盟進口商間接代表的報關行 2必須履行一系列報告義務,按季提交CBAM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原產國各設施生產產品的總量、實際總隱含排放量、總間接排放量、原產國隱含排放的碳價格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從2024年12月31日起,進口CBAM產品的進口商必須取得「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身分,並確保2026年1月1日CBAM全面實施後擁有該身分。
- 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
2026年CBAM全面實施後,進口商需要透過購買CBAM憑證來「抵消」進口產品在生產國已支付碳價格與ETS中碳配額價格之間的價差。
CBAM憑證是一種電子格式的憑證,每張憑證對應每噸產品的隱含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CBAM憑證的交易透過歐盟共同中央平臺(Common Central Platform)集中管理,價格與ETS配額價格相連結,CBAM憑證價格即為每周ETS配額拍賣的平均結標價格。
進口商需要根據進口產品的隱含排放量,扣除在原產國已支付的碳價格後(需要滿足相應條件),計算最終需要購買的CBAM憑證數量。由於憑證購買時限較為寬鬆,進口商可自行根據價格波動適時購入CBAM憑證。但是,每個季度末進口商CBAM帳戶中持有的憑證數量應不少於當年已進口產品隱含排放量的80%。
每年5月31日,進口商需要完成CBAM年度申報,並透過交出(Surrender)帳戶中CBAM憑證來清繳CBAM費用。清繳後,多餘的CBAM憑證可申請由所在成員國以原價回購。但是,上一年度之前購入且未及時申請回售的CBAM憑證,將在每年7月1日被歐盟執委會註銷。
- 隱含排放量
CBAM申報需要申報的隱含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即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如鋼鐵、鋁、氫氣產品),以及部分間接排放(即用於生產CBAM涵蓋產品的電力在發電時所產生的排放量)。排放量可以根據實際排放量確定,實際排放量需要根據歐盟監管機構指定的方式來計算,具體細節尚待後續公布。
如果以實際排放量進行 CBAM 申報,排放數據必須經由有資格的獨立審查單位查核認證,否則,必須使用標準的預設值(Default Values)來反映特定國家或地區生產某種產品的平均排放量。如果沒有可靠資訊可用於設定預設值,歐盟執委會將以歐盟表現最差的同類設施作為預設值基準。具體細節尚待官方公布補充指導文件。
- 處罰
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如未能在每年5月31日前清繳進口產品所含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憑證,將面臨每份憑證100歐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將額外處以三至五倍罰款。
二、歐盟碳價水漲船高,CBAM 成本急需重視
按照歐盟的「碳中和計畫」,未來CBAM涵蓋範圍將逐步擴大。而在CBAM過渡期結束後,歐盟進口商必須購買CBAM憑證,届時碳價格及法遵要求將對歐盟和全球企業造成直接的財務影響和其他間接影響。
自2019年歐盟提議「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以來,隨著氣候法規日趨嚴謹與細化,歐盟碳配額的價格不斷攀升,2023年每噸碳價格或將突破100歐元,與2019年碳價格(每噸約25歐元)相比上漲數倍。對企業而言,可以預見未來CBAM將成為一項需要重視的成本。如果繼續使用傳統燃料或高碳生產流程,買賣雙方需要承擔的碳成本增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企業需要從價值鏈與供應鏈整體出發,考慮氣候政策的潛在影響,制定全面的碳管理策略。
三、全球氣候監管趨嚴,企業如何適應新規定
歐盟CBAM法案正式簽署的當下,英國、美國等國家及地區對於適用碳邊境類似政策的碳關稅討論亦在進行當中。
近期,英國政府正對於潛在「碳關稅」措施展開為期12週的磋商和公開徵集意見,以保護本土企業免受來自氣候政策不嚴格國家或地區的低價進口產品衝擊,最早有可能從2025年起對部分進口產品徵收碳關稅。而美國方面對於碳關稅的立法支持亦日益增加,支持者呼籲徵收類似的碳關稅以保護本土生產商與高碳足跡廉價進口產品的比較競爭力。
無論是已經確定實施的CBAM,還是其他國家或地區加速推動的碳關稅立法,都顯示企業生產營運及進出口貿易將很快面臨更複雜的綠色監管和法遵要求。然而,要滿足這些綠色監管法遵要求並非一日可成,需要企業提前著手布局,調整自身營運結構、業務安排、內控流程等方面。
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在歐盟地區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立即行動,為2023年10月CBAM過渡期開始後的CBAM首次報告做好準備。在英國、美國等有可能加徵碳關稅的已開發地區有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亦可以提早準備,未雨綢繆、占領先機。
- CBAM產品進口商
對於歐盟進口商而言,2023年10月1日起即須履行報告義務,首份CBAM季度報告需在2024年1月提交。CBAM報告要求進口商向當局提交上一季度進口產品數量、產品隱含排放量,還需詳細列出直接和間接排放量以及在原產國實際支付的有效碳價格。
因此,在歐盟有進口CBAM產品的企業需要儘快與海外供應商協調,促使供應商做好必要的監測設施設置、排放量計算等工作,從而獲得符合CBAM要求的排放量資訊以用於過渡期報告。
- CBAM產品出口商/生產商
對於向歐盟出口受CBAM涵蓋產品的企業而言,相應產品的出口成本將有所增加。為符合CBAM法遵要求,生產商還需要調整其企業營運和策略。而從長遠來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碳關稅立法趨勢也需要生產商及出口商做出一定的去碳化調整。
我們建議出口商/生產商可考慮從如下方面開始準備:
- 從策略角度分析和評估CBAM對現有生產營運的影響、預期成本及潛在風險,識別適應CBAM要求所需調整的環節(例如:採購策略、生產物料、供應鏈、技術、排放監控設施/資料採集/流程、報關資料蒐集等);
- 採取適當的調整(如:供應鏈結構、生產規劃和投資規劃、併購計畫、技術流程、研發方向等),並制定減排計畫,減少產品的隱含排放量;
- 瞭解歐盟氣候監管法規以及CBAM對排放數據的要求,在企業內部建立碳排放管理機制,各部門做好職責劃分。利用CBAM過渡期及時完成調整,以便後續為歐盟客戶提供合規的CBAM報告資料;
- 與歐盟進口商及時溝通,協調雙方需要為CBAM要求做出相應的調整(例如:訂單資訊、合約條款、定價、供應鏈/技術、溝通機制、排放數據查核/報告等);
- 對於目前公布的CBAM規則中,有待歐盟方面進一步提出規定的細節,需要持續關注後續發布的細則、指導文件等。